心电图机变更注册中如检验机构尚未获得GB 9706.225-2021标准的检验资质,是否认可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只要出具检验能力声明即可?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由于心电图机所对应的GB 9706.225-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25部分:心电图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已经正式实施,注册申请人应该在具有该标准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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